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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屏幕墜落案:三名被告「串謀欺詐罪」不成立
香港流量明星組合 MIRROR 於2022年7月在紅館舉行演唱會,期間舞台上有大型屏幕墜落,造成舞蹈員受傷。涉事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名項目經理、另一家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一名項目經理事後被控「串謀欺詐罪」和交替的「欺詐罪」,至5月30日在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依次為藝能工程的吳凱瑩和林志華,及廣域策劃的梁耀祖,他們否認控罪。控方案情指,由藝能工程提交的演唱會負重表虛報各項懸掛器材的重量,器材實際重量比申報重量超出逾三倍,其中墜落的屏幕超重1.7倍。控方認為三名被告有意虛報器材重量,誘使康文署批准 MIRROR 演唱會如期舉行,導致藝能工程得以從中獲利,或導致演唱會主辦方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最終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法官在書面判詞指出,核實圖則上數字和運算過程並非三人的職責,三人也無相關專業背景,實際技術問題由相關分判商或藝能工程的技術部門負責。
判詞提到,首、次被告曾發送或轉發涉案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打開檔案閱讀圖則,或者檢查圖則資料是否真確;三被告曾與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人員通電話,向對方解釋圖則內容,但證據未能顯示他對圖則的認知在哪種程度。法官認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負重表由誰人草擬。
判詞指出,控方依賴2022年4月至5月間舉行的三次演唱會技術會議,會上曾經討論屏幕有可能超重、屏幕估計重量為500公斤等,指證三名被告知悉屏幕超重。然而,法官不接納各被告必然知情的推論。判詞指,控方證據未能清晰指出會議實際舉行日期、被告有否出席會議、會上有何議程等,即使三名被告出席了所有會議,都不足以證明他們清楚屏幕的實際重量。
此外,法官指出設計懸掛系統和計算負重數據並非各被告的職責,認為在5月12日會議後舞台設計由12塊屏幕減至6塊,會令沒有工程背景、對負重數據沒有深入認知的人合理認為超重問題已經解決,不再注意器材是否超重。
判詞提到,首被告將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發送予康文署後,署方交由輝固審批;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滿是顯然易見的錯處」,包括標示不清晰、大量資料缺失、申報重量和尺寸是估算數值、部份申報重量明顯過輕等,惟輝固在審批上明顯有失職。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資料出錯是導致今次意外的主因。法官接納政府調查小組工程顧問林超雄的專家意見,即屏幕墮下的起因是懸掛屏幕的絞車系統設計欠佳、鋼纜質素不達標,導致鋼纜出現金屬疲勞、最終斷裂。判詞提到,相關絞車系統和鋼纜由中國廣東省東莞市的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供應。法官認為,證據充份顯示由銚龍設計和製作的絞車系統有問題,吊環螺栓安裝方式欠佳、懸掛屏幕的鋼纜質素不達標。
此外,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欺詐康文署的動機,各被告沒有被施壓虛報器材重量,也不會從虛報重量中得益。至於交替控罪,法官認為基於未能證明負重表出錯是意外主因,因此控方無法證明虛報器材重量導致大國文化蒙受損失。最終,法官裁定三人欺詐罪名不成立,交替罪名也不成立。
郭鳳儀父親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涉犯「23條」首例
香港警方自2023年先後懸紅通緝19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海外港人,包括被指擔任「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尋求外國制裁香港的郭鳳儀。
2025年4月底,警方拘捕郭鳳儀的68歲父親和35歲兄長,指兩人涉嫌企圖處理郭鳳儀的保單,隨後落案控告郭父涉嫌干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下的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
《法庭線》指出,這是相關控罪的首宗檢控案件,也是被通緝海外港人的家屬被控違反「23 條」的首宗案件。
郭父郭賢生於5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控罪指,郭賢生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郭鳳儀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人壽保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郭賢生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聽畢雙方陳詞,稱考慮過雙方陳詞,以至涉案保單條文、條款和合約細則,以及其他所有相關文件、辯方呈交的英國案例等,認為沒有充份理據證明被告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安行為,因此拒絕保釋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
紐西蘭最高法院前常任法官楊偉廉獲薦加入香港終審法院
港府於5月8日公布,特首李家超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將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紐西蘭最高法院前常任法官楊偉廉(Sir William Young)出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
李家超讚揚楊偉廉有崇高地位和卓著聲譽,深信他對終審法院將有實質貢獻。
他認為,像楊偉廉般具聲望的海外法官加入終院,能彰顯香港司法機構受《基本法》保障而享有的獨立性,也能顯示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並且讓香港跟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他重申,傑出而富經驗的海外法官將繼續是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特優勢。
楊偉廉於1952年在紐西蘭出生,1975年在當地取得大律師及事務律師資格,1991年獲任命為御用大律師,執業範疇為刑事、競爭法及稅務。他自1997年歷任紐西蘭高等法院法官、上訴庭法官及庭長,至2010年晉升至新西蘭最高法院,擔任最高法院常任法官至2022年4月,退休後續以署任法官身份留任兩年。退休後,他曾於塞舌爾、薩摩亞和斐濟的終審法院擔任法官。
楊偉廉獲推薦加入香港終審法院的消息,在紐西蘭引起了政界和港人社群的關注。據《紐西蘭先驅報》報道,當地多位議員批評楊偉廉接受任命是「為極權政府背書」,質疑他對香港法治現況的認知和判斷。報道指,楊偉廉拒絕就香港法院是否仍具獨立性作出評論,僅表示自己相信今次任命是「合適的」、毋須進一步討論。他也拒絕回應有否對香港現況存有疑慮,但承認知道外界對香港海外法官角色存在爭議。
香港終審法院自2024年出現海外法官「離職潮」,至今已有6名海外非常任法官不續任或提前請辭,令海外法官人數減至5人(注:不包括剛獲推薦任命的楊偉廉)。

「47人案」岑子杰、譚凱邦、王百羽及李嘉達出獄
「泛民主派初選47人案」第二批四名被告岑子杰、譚凱邦、王百羽及李嘉達於5月30日刑滿出獄。
其中,岑子杰出獄當天清晨返回位於佐敦的住所,逗留數小時後步出住所大廈,接受在場記者的訪問。他自言經歷四年牢獄生活後,自覺跟社會脫節,無力評價現在發生的事,因為覺得自己講任何事都有點不負責任。他對獲釋感到開心,並表示知道有很多人仍然在受苦,對自己的期許是記着仍然受苦的人。
被問到警方有沒有要求他出獄後保持聯絡、或者有沒有任何國安警員提點他不要聯絡某些人時,岑子杰都沒有直接回應,僅表示一些太敏感的問題「他自己審查了」。被問到覺得自己是否已經自由時,岑子杰回答不知道:「明天,可能你還能見到我自由,可能我又回到獄中。」
據《集誌社》報道,曾經擔任區議員的岑子杰於出獄當天即重返當日所屬社區——沙田瀝源邨——「落區」,了解一些社區工程的進度。
就岑子杰稱出獄後擔心要注意言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傳媒時,在不評論個別個案之下,強調違反國安法例的人離開懲教院所後,享有的言論自由等權利跟所有其他市民完全一模一樣,絕對不會因為他以前犯過法、或犯過某一類的法而影響其自由。
Channel C相關公司被控拖欠僱員強積金供款
網絡媒體 Channel C 相關公司易創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被指於2024年6月至8月間拖欠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票控四項「沒有確保以訂明方式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支付供款罪」。案件於5月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沒有代表到庭,案件押後至7月14日答辯。
被告被控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其中一項控罪涉及一名萬姓僱員,另外三項控罪涉及一名馬姓僱員。
控罪指,有人告發被告於、或約於2024年7月10日、8月12日、9月10日在香港,身為兩名涉事僱員的僱主,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按法例在供款期的供款日或之前支付強制性供款,沒有從該僱員在供款期的有關入息中扣除款項作為僱員供款。
早在2025年4月,Channel C的東主及後被指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而被捕。有消息傳出Channel C的約29名編輯部員工被拖欠合共66萬港元的底薪,Channel C網站也自4月23日起暫停更新。
《集誌社》引述知情人士指,Channel C原僱主被指未能償還款項,被新投資者啟動接管程序,Channel C每月為員工支薪的金額約47萬元,但新投資者只願支付每月10萬元,以維持 Channel C的運作。

女子以虛假哥大畢業證書獲港大取錄,被判監禁240日
一名中國籍女子涉嫌以虛假畢業證書獲取香港大學碩士課程取錄,以及管有虛假的港大畢業證書,早前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和「管有虛假文書罪」,5月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40日。
被告李思萱現年28歲。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12月13日遞交入讀申請表格,自稱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語言學學士畢業生。翌年4月11日,港大向被告發出「有條件取錄」通知,要求被告進一步提交哥大成績單、畢業證書等。被告提交偽造的哥大文件後,獲取錄為港大文學碩士學生。
2024年3月,港大接到投訴指有申請人在報讀碩士課程時使用虛假學歷。港大向哥大核實信息,獲告知被告不曾在該校讀書,被告提交的文件也非由哥大發出。同年6月,港大發電郵約見被告但遭拒絕,港大於7月19日報警,並且中止被告的學籍。翌日,被告循落馬洲離開香港時被警方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供稱,她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取得學士學位,其後向中介「學術帝」支付38萬元,買取中介安排她赴港升學的服務。中介安排她報讀哥大為期數天的網上課程,隨後告知她已從哥大「畢業」。此外,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時,發現一張懷疑偽造的、港大於2024年6月12日向被告頒發的畢業證書,成績等級為「優異」(Distinction)。警方向港大核實信息,獲告知畢業禮實際於同月11日舉行,被告的成績等級應為「及格」(Pass)。
審訊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關注涉案的碩士課程是否有學額限制、即被告以虛假學歷獲得取錄有否令他人失去入讀機會。控方指出,涉案課程的學額定於95人,但被告報讀的學年最終收生不足,取錄了93人。另外,辯方求情指本案對被告造成了很大困擾,加上被告知錯,希望法庭輕判。
最終,裁判官將兩罪的量刑起點定於監禁300日,因應被告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裁判官指,被告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港大學位後,進一步偽造和管有虛假的港大畢業證書,貫徹了不誠實行為,因此將其中40天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40天。
香港女子以「美圖秀秀」修改DSE成績申請教大學位,官表明判監是合適刑罰
一名22歲香港女子涉嫌在報讀教育大學的課程時,訛稱在文憑試(DSE)英文科考獲第3級成績,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以手機應用程式「美圖秀秀」修改成績表。她於5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1日判刑。
被告吳梓瑩現年22歲。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6月至8月間,在香港以欺騙手段向教大職員訛稱自己在 DSE 英文科取得第3級成績,並且在提交相關成績通知書副本時聲稱文件屬實,不誠實地企圖取得教大提供的語文研究(榮譽)文學士(英文主修)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教大兩名職員核對被告的 DSE 英文科成績時,發現其真實成績為第2級,遂向被告發出電郵查詢。被告回覆時自稱出於「好玩」而修改成績單,職員因此報警。被告於2024年9月20日被捕,後在警誡下宣稱自己「send 錯資料」,並供稱使用了「美圖秀秀」修改成績表,希望加強自身競爭力。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於2024年8月1日、即獲得取錄後曾致電教大「自首」,表示自己提交了錯誤的文件,向教大查詢如何更正資料,並且於翌日到灣仔考評局申請一份成績單正本寄往教大。不過在裁判官追問之下,辯方承認向教大申請學位無論如何都要寄交成績單正本。裁判官就此認為被告並非「自首」,而是知道最終會東窗事發才聯絡教大校方,形容辯方的說法在「某程度上誤導法庭」。
裁判官指出,被告偽造文書欺騙校方以增加獲得錄取的機會,對其他考生構成不公,案情嚴重;本案因校方監察制度才得以揭發,而非被告主動認錯。裁判官表明判處監禁是適當刑罰,但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將案件押後至6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不准保釋。

一名學生在世界盃外圍賽播放國歌時背向球場草地,被控「侮辱國歌罪」、7月30日裁決
2024年6月6日,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在香港大球場舉行期間,一名19歲學生被指在奏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時背向球場草地,事後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案件於5月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由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強調「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屬違法,而被告在案發時垂頭、背向球場草地、場內代表中國香港的球員等,因此應該被判罪名成立。
辯方就此反駁,以謀殺、強姦等罪行為例,指此等罪行同樣是「以任何形式」干犯,但不等於可以將誤殺、非禮納入其中。辯方另指出,國歌播放聲音來自觀眾的後方、上方,而非球場草地,也有警員供稱自己在播放國歌時背向球場草地,加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侮辱國歌,認為法庭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7月30日裁決,以便花時間閱讀書面陳詞,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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